总则 - 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并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 - 投资者关系管理旨在通过信息披露和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了解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与企业价值 [2] -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规则确保合法合规 [3] -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知情权 [3] -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状况避免过度宣传造成误导 [3] - 注重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保密防止泄密及内幕交易 [3] - 未经授权且培训公司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发言 [3]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承办日常工作 [4] - 负责人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与管理并策划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 [4] - 制定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4] -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系统性培训 [4] - 活动前进行针对性培训和指导 [4] - 持续关注媒体及互联网信息并及时反馈董事会及管理层 [4] 自愿性信息披露 - 自愿披露超出法定要求的信息并可向深交所咨询 [5] - 遵循公平原则面向所有投资者避免选择性披露 [5] - 诚实信用原则下持续披露经营状况与战略规划助投资者理性决策 [5] - 披露预测性信息时需以警示文字列明风险因素提示不确定性 [5] - 重大变化导致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需及时更新 [6] - 对未完结事项有持续完整披露义务直至结束 [6] - 发布重大信息需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在下一交易日前正式披露 [6] 投资者关系活动 股东会 - 依法安排股东会组织工作并为中小股东参与创造条件 [7] - 邀请新闻媒体参会提高透明性并详细报道 [7] - 股东会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尽快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 [7] 网站 - 建立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活动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地址 [7] - 避免刊登传媒报告及分析师分析报告 [7] - 及时更新网站区分历史与当前信息更正错误避免误导 [8] - 开设论坛与电子信箱进行交流并整理重要问题在专栏刊载 [8] 投资者说明会和接受调研 - 以便于投资者参与方式召开说明会提前公告时间方式地点等 [8] - 开通提问渠道并在说明会上答复问题 [8] - 出席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9] - 特定情形如现金分红未达标或重组终止等需及时召开说明会 [9] - 年度报告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说明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等 [9] - 接受调研时需妥善接待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 禁止利用调研进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 [10] - 调研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且其应全程参加 [10] - 要求调研机构出具证明及签署承诺书内容涵盖不打探未公开信息等 [10] - 形成书面调研记录签字确认并可录音录像 [11] - 建立事后核实程序处理信息泄露并要求研究报告发布前知会公司 [11] - 发现错误或未公开信息需要求改正或立即报告深交所 [11]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 在定期报告后或融资时举行会议或路演活动 [12] - 尽量以公开方式进行有条件可网上直播 [12] - 事先通知时间网址及登陆方式 [12] - 通过电子信箱等收集问题并在活动中答复 [13] - 可网上互动直接提问与回答 [13] - 邀请媒体参加并客观报道 [13] - 影象或文字资料放置网站供点播并确定可回答范围拒绝涉及未公开信息 [13] 一对一沟通 - 必要时与投资者等一对一沟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14] - 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创造参与机会 [14] -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可公布音像文字记录或邀请媒体报道 [14] 现场参观 - 合理安排现场参观使了解业务经营情况 [15] - 避免参观者得到未公开重要信息 [15] - 事前对接待人员给予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培训指导 [15] 电话咨询 - 设立专门咨询电话供投资者询问 [16] - 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接听畅通重大事件时开通多部电话 [16] - 定期报告中公布号码变更时尽快在网站及公告披露 [16] 相关机构与个人 投资者关系顾问 - 可聘请专业顾问咨询策划处理投资者关系事务 [17] - 注意顾问是否同时服务竞争公司避免利益损害 [17] - 避免由顾问代表公司就经营发展发言 [18] - 尽量以现金支付报酬避免股票证券等方式 [18]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 不得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重大信息 [19] - 平等提供资料和信息给所有投资者 [19] - 避免出资委托发表分析报告若委托需注明受公司委托完成 [20] - 避免引用或分发分析师报告 [20] - 提供考察便利但避免资助工作分析师应自理费用不赠送高额礼品 [20] 新闻媒体 - 法定披露信息需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21] -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代替公告 [21] - 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有偿手段影响客观独立报道 [21] - 及时关注媒体宣传必要时适当回应 [21] - 避免以媒体采访形式披露重大未公开信息 [22] - 明确区分宣传资料与独立报道付费宣传需说明标识 [22] 附则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23]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23] -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23] - 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23]
联建光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