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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2] - 募集资金包括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3]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上交所备案披露 [3] - 保荐人需履行保荐职责并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3]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原则 [4]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4] - 协议需包括资金集中存放商业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大额支取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需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4] 募集资金使用一般规定 - 公司需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 [6] - 需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6] -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需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6] - 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 [6]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被关联人占用挪用 [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保荐人同意意见 [7] - 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需符合多项条件包括单次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50%和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7]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意见 [8]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9] - 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9]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程序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9] 超募资金的使用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 [9] - 使用超募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 [9] - 单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1亿元或占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9]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在建项目及新项目或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9] - 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需披露实施进度资金缺口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和保荐人核查意见 [10] -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10] -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10] - 需披露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人和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 [10]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人需发表核查意见 [11]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于程序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11]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11] - 变更募集资金项目需公告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新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投资计划审批情况独立董事保荐人意见和股东会审议说明等内容 [12] - 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需按相关规则披露 [12] - 变更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2]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完工程度和效益换入项目情况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独立董事保荐人意见和股东会审议说明等内容 [12]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3] - 专项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13] -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1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与计划进度差异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和效果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和合规性结论等内容 [13] -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核 [14] - 董事会需在收到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如存在违规情形还需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 [14] 附则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15]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5]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