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规范董事离任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2] 适用对象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或其他原因离任的情形 [2] - 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 平稳过渡原则 保护股东权益原则 [2]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选举新董事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3]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会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3] - 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原因及关注事项 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 [3]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需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被解任董事有权进行申辩 [4] - 出现不得担任董事情形时 应立即停止履职并按规解除职务 被监管认定不适合任职的应在30日内解除职务 [4] - 公司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要求赔偿 [5]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5] 离任责任与义务 - 离任董事需在1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 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等移交 [6]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6] - 离任后不得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6] -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需严格履行 其他忠实义务有效期为离任后三年 [6] -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擅自离任致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7] 持股管理 - 离任董事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8]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25%的限制(司法强制等情形除外) [8] - 需严格履行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承诺 [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持股变动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9] 制度适用范围与生效 - 制度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0]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10]
长城科技: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