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信息披露制度旨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等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5] - 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平等获取,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泄露 [6] - 披露内容需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避免宣传性词句 [7][8] - 公司需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及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并回应交易所问询 [10]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7][21] - 定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股东持股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内容 [25][26][27] -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现状及可能影响 [35]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季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 [6]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5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8]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发现重大缺陷需督促董事会改正 [43]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派专人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54] 重大事件披露要求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重大合同订立、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董事变动等 [35] - 公司需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或董事知悉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6]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38] - 重大事件披露后出现进展或变化的,需及时披露更新情况 [37] 信息保密与内幕控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需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11] - 公司需与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在公开前不对外泄露 [61] - 公司应加强筹划阶段重大事件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62] -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13] 外部机构与关联方责任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需勤勉尽责,核查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20]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53] - 关联交易需履行审议程序,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57]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在股东会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并在披露时说明原因 [59] 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 - 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可能立案稽查,交易所按规则处理 [32] - 对于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人员,公司可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可要求赔偿 [67] - 公司需定期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评估结果 [44]
三祥新材: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