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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祥新材: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并提高使用效率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监管规则 [1] - 募集资金范围涵盖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证券所募资金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募资金 [1]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确保项目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1]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 维护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1]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且不得与非募集资金混用 [2] - 存在多次融资时需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2]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 对账单提供及大额支取通知机制(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 [2] - 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未配合调查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3] - 协议签订及终止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且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 投资进度不足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 [4]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 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现金管理 补充流动资金 变更用途或使用超募资金时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 [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投资高安全性 高流动性产品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不得质押 [5]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到期需归还至专户 [7]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时 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且需承诺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7]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均视为用途变更 需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 [10] - 变更后项目需聚焦主营业务 并进行审慎可行性分析 [10] - 变更募投项目需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时需额外披露 [10] -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时需关注价款收取 资产权属及持续运行情况并披露 [11] 监督与披露机制 - 公司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投资与计划差异 [12]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14]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监管部门 [14] - 专项报告需披露现金管理收益 投资份额及产品信息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