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及信息披露 确保资产安全并防范投资风险 [1] - 委托理财定义为委托银行 信托 证券 基金 期货等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子公司委托理财视同公司行为 [1] 委托理财基本原则 - 坚持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原则 以不影响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2] - 仅使用闲置资金 不得挤占运营和项目资金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2] - 理财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 风险可控的条件 [2] - 选择资信良好 无不良记录的合格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以公司名义设立账户 [2] 决策审批权限 - 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2] - 委托理财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 - 未达上述标准的委托理财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2] - 因频次和时效要求可对未来12个月内额度进行预计 超审批标准需提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3] 管理执行与职责分工 - 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前期论证 选择受托方 跟踪产品进展及资金安全 [4] - 财务部需按月提取利息收益 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列报 [4] -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及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5] - 内审部负责审计监督委托理财的审批 操作及资金使用情况 [5]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检查监督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5]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需包含委托理财目的 金额 方式 期限 资金来源 审议程序 风险分析及公司影响 [6][7] - 不得通过委托理财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6] - 理财产品发生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等情形需及时披露进展及应对措施 [8] - 董事会需持续跟踪委托理财执行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较大损失需立即采取措施并披露 [8] 合规与责任 - 相关人员需对委托理财业务保密 不得擅自泄露信息或买卖相同标的 [8] - 违反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 - 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 自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9]
迈为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