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监事会及治理结构调整 -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设置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 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调整相关制度规定[1] -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 -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 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将继续履行原有职责[2] 公司章程修订 -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规要求[2] - 修订内容涉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股份发行原则、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大会职权等核心条款 例如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后30日内需确定新人选[5][6][7] - 新增审计委员会职权条款 明确其替代监事会职能的法律地位 并规定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提起诉讼[15][16] 治理制度制定与修订 - 公司制定及修订多项内部治理制度 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等 以提升治理水平[3][4] - 新增核心技术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专项制度 完善风险控制体系[4][28] - 明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 规定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74] 股东权利与义务调整 - 扩大股东查阅权范围 允许符合规定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11] - 调整股东大会职权表述 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并明确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21][22] - 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条款 严禁占用资金、内幕交易等行为 要求维持控制权稳定[18][19]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职能强化 - 董事会成员设9名董事(含3名独立董事) 下设审计、薪酬与考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等专门委员会[66]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不在公司任高管职务的董事 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且召集人需为会计专业人士[75]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新增ESG战略监督职能 负责审核可持续发展报告及ESG相关目标实施进展[76]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扩大至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并规定除非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职务[79][80] - 新增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承诺的追责追偿保障措施[64] - 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80]
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