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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通: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规范资金使用 保护投资者权益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符合监管要求 [1][4]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3] - 境外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和效果 [3]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5] -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专户账号 银行对账单抄送 大额支取通知 查询权限 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5][7]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7] 募集资金使用 - 资金需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买卖 [4][7] - 使用需符合申请审批 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7] - 严重影响使用计划时需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7] - 项目未达计划金额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7] - 禁止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变相改变用途 禁止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7] - 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在6个月内实施 置换境外支付困难项可在6个月内完成 [11]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实施 产品需安全且期限不超12个月 [11][9]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 限主营业务使用 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 [11]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10][12]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意见 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 [12]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 低于500万或净额5%可免股东会审议 [12]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终止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视为改变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意见和股东会审议 [12][13] - 实施主体在内部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只需董事会决议 [14]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4] - 变更需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可行性 投资计划 审批情况 保荐意见及股东会审议说明 [14] - 变更用于收购关联方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4] -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原因 已使用金额 完工程度 效益 换入项目情况 定价依据及保荐意见 [14]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 [15]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5]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 每半年度现场调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 [15] - 财务部需设立台账记录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 [16]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半年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