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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总则与制度框架 - 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等主体 [2]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定义务主体 [5]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信息一致,保持持续性、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或用于市场操纵 [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或暂缓披露,但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3][6] 信息披露内容与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 [7] - 定期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股东持股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大事件影响等核心内容 [8][9] - 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 [7][9]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临时报告需立即披露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如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债务违约等 [11][12] - 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协议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事件发生时 [13]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14]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董事会负责制度建立与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披露事务 [15][16]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并组织培训确保各部门及人员履行披露义务 [16] - 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17] 监督与法律责任 - 信息披露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督,需配合问询与调查 [2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失职导致违规需追究责任 [23] - 未及时报告或泄露信息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4] 附则与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24][2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