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并使公司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关管理委员会"或"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秒"《公司章程》")《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投关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