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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 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各委员推举 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 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