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合法权益 [1]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制定 [1] - 债务融资工具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期还本付息有价证券 [1]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发行文件需包含最近三年审计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 - 首期发行需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文件 后续发行需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 [3] - 募集说明书需明确标注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投资价值或风险做出评价 [3] - 债权登记日次工作日需公告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3] - 存续期内需按时披露年度报告(4月30日前)半年度报表(8月31日前)及季度报表(4月30日/10月31日前) [3] - 重大事项披露范围包括经营变化董事变动减资合并重大诉讼资产冻结对外担保等 [6] - 重大事项需在发生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且不晚于其他公开渠道披露时间 [7] - 信息变更需披露原因影响及中介机构意见 [7] 财务信息更正要求 - 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需同步披露变更后数据 [8] - 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需由原审计主体出具说明并重新审计 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新报告 [8][9] - 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影响后续数据时需披露受影响的最新年度及季度报表 [9] 募集资金与发行计划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告 [9] - 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需原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告 [9] - 投资者可依据持有人会议规程申请召开会议评估变更影响 [9] 信息披露实施与管理 - 董事局为制度实施主体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局秘书负责具体执行 [10] - 董事局秘书职责包括准备披露文件协调信息披露及应对内幕信息泄露 [10]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 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进展 [11]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管信息披露行为 调查违规问题 [11] - 未公开信息由董事局管理 具体保密措施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 [11] 信息报告与档案管理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 需第一时间向董事局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12] - 对外披露文件由董事局办公室编制档案 公司办公室保存 [13] - 子公司信息披露参照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12][13] 财务内控与审计监督 - 财务部门及内审机构需严格执行财务内控制度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13] - 内审机构定期监督财务内控执行情况 [13]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备证券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 非标准审计报告需董事局作出专项说明 [13] 附则与制度效力 - 制度由董事局解释 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4] - 若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 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并及时修订制度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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