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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 秦安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的暂缓与豁免披露 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内容的豁免披露 [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应及时披露 [6] 信息披露的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7]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的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的证券买卖情况 [8]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12]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 [9]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 需填写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 [10] - 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若不符合条件应及时披露 若符合条件则需董事长签字确认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十年 [10] 登记事项与附则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