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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股份: 新澳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情形 [2]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程序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 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及要求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审慎确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范围原则上与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 新增事项需有确实充分证据 [4]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方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或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符合特定情形且未公开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等 [7]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出现传闻 需及时披露 [8] 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临时报告 [9]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暂缓期内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10] - 公司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11] 内部审核与档案管理流程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提交申请文件及资料至证券部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1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由证券部保存至少十年 [13]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商业秘密认定理由、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15] 事后报备与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交所 [16] -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采取惩戒措施 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17] 制度效力与修订机制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其他制度中相关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1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