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等 需通过指定渠道发布并供公众查阅[3] 信息披露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2] - 除法定披露信息外 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信息 但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进行选择性披露[2] - 信息披露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4]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4]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4] - 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业绩亏损 资产减值 股权变动等情形[6][7]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决议 签署协议或董事知悉时 若难以保密需提前披露[7] 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披露事务[12][13] - 定期报告由高管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重大事件需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9][10] - 对外披露信息需经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 董事会核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披露[10][11] 信息披露责任与监督 - 董事 高管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负责[13][14]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14] -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14]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13] 信息保密措施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2][15]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获取 提供 传播内幕信息[15][16] - 公司需保守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16]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为职能部门[17] - 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18] - 需关注公司证券异常交易及媒体报道 及时核实并澄清传闻[18][19] 档案管理与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文件需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期限不少于10年[19]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需追究责任人责任 可要求经济赔偿[21][22]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需及时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22]
新澳股份: 新澳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