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基本原则 - 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1] - 交易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 难以比较时需通过合同明确成本利润标准 [1] - 利害关系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 [1] - 关联交易需保证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不得利用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1] 关联关系认定标准 - 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管 [2] - 关联人范围延伸至密切家庭成员(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及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组织 [2][3] - 交易前12个月内或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具备关联情形的视同关联方 [3] - 受同一国资控制不必然构成关联关系 但存在高管兼任除外 [3] 关联交易类型与范围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出售产品等日常经营行为及可能导致资源转移的事项 [3] - 明确列举11类交易类型:资产买卖、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资产租赁等 [4] 职责分工与报备机制 - 财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预算统计、方案制定及关联人名单管理 [2]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度修订、审批程序组织及信息披露 [2]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需主动申报关联关系 [4] - 财务部门定期更新关联人名单 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报董事会 [4] 披露与审批阈值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4]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总资产/市值0.1%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5] - 重大关联交易(占资产/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 需提供审计/评估报告 [5] - 为关联方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股东需提供反担保 [5] 决策程序与回避规则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6]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 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提交股东大会 [7][8] -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7] 日常关联交易特别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 超预计部分需重新履行程序 [10][11] - 协议需明确定价原则、价格、付款方式等 参考市场价格需披露获取方法 [12] 豁免披露情形 - 包括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承销、领取股息、公开招标、单方面获益交易等9类情形 [12] - 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的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13]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5] - "以上""以内"含本数 "超出""低于"不含本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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