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新版《公司章程》 对公司组织与行为、股东与股东会、董事会等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为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6] - 董事会由7-13名董事组成 其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包括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风险、ESG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4]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需董事会决议 公司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有相应程序和规定 [6] 股份结构与变动 - 公司发起人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认购196,000万股 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231,000万股 目前已发行股份数为7,754,967,370股 均为普通股 [2] - 股份增减可通过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派送红股等方式增加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需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在减少注册资本等六种情形下除外 [2] - 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2] 股东权利与会议机制 - 股东按持股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 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3]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下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制定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需按时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先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5] - 利润分配政策坚持依法依规、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先现金分红的原则 具体政策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盈利情况确定 [5]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9年7月27日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3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54,967,370元 [1] - 经营范围涵盖钢铁冶炼、铜冶炼及压延加工、销售等多项业务 [1]
北京首钢股份发布新版公司章程,明确多项核心治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