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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适用于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 [1] - 适用对象涵盖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和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职务自然终止 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 [1]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1]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责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等 [1] - 董事辞职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即生效 [2]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时 公司需依法解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需与董事会指定移交负责人完成工作交接 内容包括未完结工作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4] - 需妥善完成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 审计委员会可对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启动审计 [4] - 离职前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其余忠实义务持续1年 [4]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5]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5] - 违反法规或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附则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冲突需及时修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