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格林美: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 -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2] -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2] - 形成服务投资者 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2] -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2] -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2]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 合规性原则 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2] - 平等性原则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2] - 主动性原则 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2] - 诚实守信原则 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 [3] - 互动沟通原则 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 实现双向沟通 [3] 投资者沟通内容 - 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发展方向 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3] -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3] -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 研究开发 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 [3] - 公司的环境 社会和治理信息 [3] -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重大投资 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 对外合作 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 大股东变化 [3] - 企业文化建设 [3] -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 途径和程序 [7] -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7] -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7] -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7] 投资者沟通方式与渠道 - 多渠道 多平台 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 - 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4] -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4] - 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 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 [4] - 沟通交流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及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4] - 主要方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 股东会 公司网站 一对一沟通 邮寄资料 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4] - 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沟通 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效率 降低成本 [4] 信息披露规定 - 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4] - 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4]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应披露的信息 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正式披露 [10]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中的一家或多家为披露媒体 [11] 组织架构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4]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需全面了解公司及行业情况 具备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知识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品行和职业素养 [5] -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介绍或培训 进行针对性培训和指导 [5] - 公司其他部门 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 - 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管理 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5][8] 投资者说明会与股东会 -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 [6] -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6] -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6] -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6] -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9] -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5] -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5] 需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9] -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9] -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9] -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9] -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9]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9] -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9] 禁止行为 -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9] -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 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9] -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11] -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11] -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9] - 歧视 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9] - 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9] -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9] 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 -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10] - 电话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10] -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 并做好来访者的预约 登记 记录工作 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10] -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10] -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 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10]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其他内容 [10]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 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10] 制度制定与修订 -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时亦同 [12]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2] - 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公司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