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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股东会性质与职权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依法行使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利润分配方案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修改公司章程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职权 [9]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 特定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董事会认为必要 审计委员会提议 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召开 [5][6] -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 若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若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6] -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6]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9][10]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期限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以及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0][11][12]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3]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除外 [21][23]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23][24]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7][28] 股东会决议与执行 -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按决议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32]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33]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33]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4]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批范围 相关交易类事项应综合考虑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交易成交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以及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等因素确定 [35][36] - 关联交易事项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7] - 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且对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