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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芯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监管规则等制定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2] - 董事会需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2]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3]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方可使用资金 [3]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 [4] - 专项账户设立及存储由财务部门办理 子公司实施项目时需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4]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资金使用需遵循申请、审批、披露程序 按承诺计划使用 变更需经股东会决议 [4][5] - 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并及时披露调整计划 [5] - 资金使用需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及科技创新领域 [6] - 禁止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6]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7]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期限最长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8]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闲置部分可现金管理或补流但需说明合理性 [9] 资金用途变更及监督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包括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10]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间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 但需董事会决议及披露 [11] - 变更后的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2] - 公司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及现场核查 [13] 信息披露及合规要求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出现重大影响时需及时公告 [13] - 年度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工作 [16]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 [13] - 违反制度导致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