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 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公司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