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 [1] - 公司股东和可能接触信息的人员也需遵守本制度 [1]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 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 [1] -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3] -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3] 重大事项范围 - 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独立董事声明 [4] - 重大交易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等12类情形 [4][6]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存贷款业务等8类事项 [6] - 诉讼仲裁事项需报告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占净资产5%以上的案件 [6] - 经营风险包括主要资产被查封超过总资产30%、业务停顿、涉嫌违法违规等12种情形 [5][6] 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 [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报告 [9] - 关联交易与自然人金额30万元以上、与法人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报告 [10] - 日常经营合同金额占公司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需报告 [10] 报告程序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11] - 董事会秘书需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分析判断事项披露必要性 [11][11] - 证券部负责整理和保管上报信息 [11] 制度执行要求 - 各部门及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时需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 [11]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11]
格林美: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