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资金 [1]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用于主营业务 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1] -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 使用 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2]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3]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协议需包括资金集中存放 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账户 以及各方违约责任 [3] - 协议提前终止时 公司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 [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通过质押或委托贷款变相改变用途 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5]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 公司应当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5]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可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 [6]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得质押 [7] - 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产品收益分配方式及投资范围等信息 [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 单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8] 超募资金使用要求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提交股东会审议 [9]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进行审慎可行性分析 充分披露项目建设方案 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 [9]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 [9]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于履行程序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0] 募投项目变更程序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变更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 需经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0]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用途变更 需由董事会决议 无需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11]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审慎可行性分析 [12] 募集资金监督与披露 - 公司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形需及时公告 [1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解释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的原因 [1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监管部门 年度核查报告需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13] - 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与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15]
双元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