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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 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 权数计算;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