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重工: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定期报告的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 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