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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1][2] 董事及高管职责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对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以任何形式或途径泄露未公开信息 [2]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2] - 依据法律法规需报送内幕信息时 需书面提醒外部单位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并将其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2] - 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且报送部门及内容未重大变化时 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登记 [2] 信息登记方式 - 按照一事一记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及知悉时间 [3] 外部单位义务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3] -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信息泄露时 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需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 - 外部单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步披露 [3] 违规处理措施 - 外部单位违反制度使用公司信息致经济损失时 公司可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3] -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的 公司有权收回所得收益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3]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抵触时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