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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办法

核心观点 -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旨在规范相关主体股份交易行为 明确禁止情形 限制性规定及信息披露要求 确保合规性 [1][2][3][4][5][6][7][8][9][10][11][12][13][14] 适用范围与定义 - 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包括登记在其名下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及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1] - 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需合并计算 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持股比例分配 [1] - 禁止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1] 股份买卖禁止行为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离职后6个月内 承诺不转让期限内 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 个人涉嫌与公司相关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或处罚未满6个月 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等 [2] - 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重大事件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披露日止 [3] 减持限制性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除外 [4][7]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25%比例限制 [4]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7]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8] - 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股权激励 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 行权 协议受让等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基数 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5]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持股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基数 [5]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需收回收益并披露 [6] 信息申报与披露要求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持股数据 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需及时报告 [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特定时点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 配偶 父母 子女及股票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新上市公司申请初始登记时 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等 [11] - 计划买卖股份前需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后形成明确意见 填写确认函 同意买卖的需报交易所备案并披露 未获确认不得擅自交易 [9][13]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包括拟减持数量 来源 时间区间 方式 价格区间 原因等 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 [9][10] - 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需同步披露减持进展并说明关联性 [10]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0] -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需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10] - 确保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其他主体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股份的行为 这些主体需在买卖后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1] -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向交易所申报数据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同意交易所公布持股变动情况并承担法律责任 [11] 责任与处罚 -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负责收回收益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1] 附则与附件 - 管理办法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规则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12]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2] - 附件包括《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用于交易前审核和确认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