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办法涵盖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 变更 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全流程管理要求 [1][2][3]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且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4] - 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4] - 公司需在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 资金支取通知机制及监管权利等内容 [4][5] - 若协议提前终止 公司需在两周内重新签订新协议 [6] 募集资金使用 - 资金使用需遵循申请 审批 决策程序明确化原则 并按承诺计划执行 [6]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 [7] - 允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但需经董事会审议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及保荐机构同意 [8]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需为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品种 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 [8][9]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且单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0]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使用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1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 股东会批准及保荐机构同意 [13]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且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13] - 改变实施主体或地点不视为变更用途 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14][15] -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披露具体原因 投资金额及效益等情况 [15] 监督与信息披露 - 内控审计部需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6]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包括资金使用进度及闲置资金收益情况 [16][17]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出具年度鉴证报告 [1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并出具年度专项核查报告 [19]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督导和审计工作 [19] 附则 - 本办法适用于子公司或控制企业的募集资金管理 [20] - 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2]
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