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股份买卖行为,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 [1]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个人及亲属账户信息,包括新任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等 [2] - 申报数据视为向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股份管理申请,登记结算公司据此锁定相关证券账户中的本公司股份 [3] -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同意交易所公布买卖情况 [4] - 股份变动需在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和公告,内容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持股数量等 [4] - 持有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还需履行相关通知、报告和披露义务 [5] 股份变动管理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前需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提示可能违规风险 [5] -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5]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年内增加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6] - 因公司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6] - 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后,可委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6] - 锁定期间股份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权益不受影响 [6] - 禁止转让和减持股份的情形包括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或个人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6][7]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每次减持区间不超过三个月,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完成公告 [7] -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需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7] - 禁止买卖股票期间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重大事项发生至披露之日等 [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发生内幕交易行为 [8] - 因离婚分割股份后减持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有股份总数的25% [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持股5%以上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需同时遵守相关减持限制规定 [9] 责任与处罚 - 违反制度规定的当事人可能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10] - 在禁止买卖期间买卖股票或六个月内短线交易的,公司可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10] - 公司需完整记录违反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必要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公开披露 [11]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12]
清溢光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