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东湖高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框架 - 公司制定投资管理办法以规范投资活动 确保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维护投资者利益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其全资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和参与管理的基金 [1] - 投资定义为通过现金 实物资产 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设立基金 设立公司 收购兼并 合资合作 增资或购买股权等行为 [1] 禁止投资行为 - 严禁投资资不抵债 扭亏无望的企业 [1] - 禁止与信誉不佳 资产质量差或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 [1] - 不得投资产权关系不明晰 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负债风险的企业 [1] - 禁止投资产能严重过剩产业 [1] - 基金禁止投资的项目类型在基金协议中约定 [2] 投资原则 -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及湖北省国资委要求 [2] -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方向 [2] - 原则上禁止炒作股票 期货 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 [2] - 投资规模需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 资产负债水平和募资能力相适应 [2] - 全投资综合收益率(税后)不低于6% 战略项目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 - 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并符合决策流程要求 [2] 投资项目分类 - 并购类投资项目指通过购买股权获取目标企业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行为 [3] - 基金投资项目指参股基金对外开展投资的行为 [3] - 非并购类投资项目指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投资 [3] 决策程序与授权 - 投资项目须经过立项 初审和决策程序 [3] - 基金项目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内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4] - 超过3000万元的基金项目需按"三重一大"制度上报公司决策 [4] - 非并购类投资项目授权二级管理主体自行立项 [4] - 单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应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和总办会审议 [5] - 董事会决策权限为单项投资额或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30%以内 [5] - 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决策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投资项目 [5] 机构设置与职责 - 立项评审机构包括非并购类投资立项委员会和并购立项委员会 [4] - 投资决策机构包括初审评审机构 党委会 总办会 董事会和股东会 [4] - 初审评审机构包括非并购类投资初审委员会和并购初审委员会 [4] - 投资发起单位负责项目收集 筛选 尽调 沟通 谈判和签约等工作 [5] - 投后管理单位负责项目投后管理工作 可成立投后管理小组 [6] - 战略投资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承担投资活动的统筹 组织 监督和服务职责 [6] -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财务尽调建议和资金使用合规性监督 [7] - 风控法务部负责合法合规性监督和法律文件审核 [7] - 内控审计部负责内部监督审计 可组织外部审计 [7] 投资计划管理 - 各二级管理主体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以保证资金协调运作 [8][9] - 编制依据包括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指令性及指导性计划 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二级管理主体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 [9] - 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包含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总投资额 资金来源与构成 投资方向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9] - 各二级管理主体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战略投资部 [9] - 战略投资部汇总并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报董事会审批 [9] 投前管理 - 投资项目需经立项评审机构同意立项后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10] - 初审评审机构负责全面审核尽调内容 基础数据 项目可行性 交易方案和风险应对措施 [10][11] - 股权收购 增资及重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1] - 非现金类资产出资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法律尽调 [11] - 资产评估事项需履行国资评估备案程序 [11] - 投资发起单位需发起投资类专用审批流程和合同审批流程 [11] 投后管理 - 公司实际控制并主导经营的项目定期进行经营绩效考核 指标包括营业收入 利润和现金流等 [11] - 公司不实际控制但参与经营的项目 委派人员需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汇报经营情况和履职情况 [11][12] - 公司不实际控制且不参与经营的项目 管理人员需在每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提交季度跟踪报告 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年度跟踪报告 [12] - 投后管理单位需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投后管理落实 包括委派股东代表 董事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账户共管和定期回访等 [12] - 需落实股权投资项目相关协议的履行 跟踪被投企业经营情况并取得财务报表 [12] - 委派人员需参加被投企业重要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2][13] - 投后管理单位需揭示投后管理风险并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14] 投资后评价与退出 - 战略投资部牵头开展投资后评价工作 联合职能部门和二级管理主体 [15] - 对外转让或注销投资项目需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决策 [15] 变更与终止管理 - 较大变更指导致项目主要情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决策意见发生较大变更的事项 [15] - 较大变更情形包括投资资金及来源构成发生重大不利调整 预计投资额超出批准金额10%以上 全投资综合收益率预期低于决策目标等 [15][16] - 触发较大变更情形的项目应重新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16] - 投资决策批准后1年内未实际实施的项目如需重新启动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16] - 投资项目终止指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或我方决定终止推进的情形 [16] - 项目终止需根据实施情况报战略投资部备案或提交总办会决策 已实施的需按"三重一大"制度决策 [16][17] 责任追究 - 公司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 [17] - 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中介机构不得再被聘请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 丧失独立性的外部专家将追究责任并不得再聘请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附则 - 本办法由战略投资部负责解释 [18] -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并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制度作废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