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管理主体负责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 [2]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 除强制性披露外,公司可主动披露可能对股东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但需遵守公平原则并提示不确定性 [4]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保密,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若出现泄漏需及时采取措施并公告 [4]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需符合证监会规定,披露所有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和季度报告(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 [7][8] - 重大事件需及时披露,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行为(资产变动超30%)、重大担保、债务违约、董事变动等 [12][13] 信息披露程序管理 -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组织 [16] - 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8][17] -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的董事会决议时、签署协议时或董事知悉时及时披露 [14] 信息披露责任与监督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时需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9]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1]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可能受到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或法律追究 [24][25] 信息沟通与文件管理 -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特定对象调研需经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25][26] - 信息披露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指定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报》等证监会指定报纸及上交所网站 [27][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28][29]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审批,内容包括事项内容、原因、期限、知情人名单等 [29][30] - 若暂缓信息被泄露、原因消除或股票交易异常,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0]
东湖高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