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2] - 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 [2] - 公告披露日期距召开日期达15日 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2] 参会人员构成 -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包括股东及代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3] - 列席人员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有关人员 [3] - 参会股东及代表共169人 代表股份109,461,291股 [3] 表决权结构 -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7,751,861股 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1,882,800股 [3] - 参与表决股份数109,461,291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4% [3] 议案表决结果 - 议案1同意109,439,251股 占比99.9798% 反对6,800股占比0.0062% 弃权15,240股占比0.0140% [3][4] - 议案2.01同意109,441,451股 占比99.9815% 反对5,600股占比0.0051% 弃权14,640股占比0.0134% [4] - 议案2.02同意109,441,451股 占比99.9818% 反对5,200股占比0.0047% 弃权14,640股占比0.0135% [4] - 其他议案同意109,440,251股 占比99.9807% 反对6,300股占比0.0057% 弃权14,740股占比0.0136% [4] 议案性质与表决程序 - 议案1、2.01、2.0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 不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5] - 所有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5] -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决议合法有效 [5]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5]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形 [5] - 法律意见书仅限本次股东大会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
晶华新材: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