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制定本制度 涵盖新聘、续聘和改聘 依据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及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可视重要性参照本制度执行 [1] -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 [1] -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和完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质量管理水平 [2] - 需能够对公司信息和商业秘密保密 并满足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2] 选聘程序与标准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议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最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 保障选聘公平公正 [3][4] -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时需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材料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 [4] 评价标准与审计费用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资源配备、信息安全和风险承担能力等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4][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以选聘基准价为基础 基准价为所有满足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报价的平均值 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权重分值 [5] - 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依据和合理性 聘任期内可根据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5]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时 公司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 [5] 审计人员轮换要求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6]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6]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6] 文件保存与续聘规定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妥善归档保存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6][7] - 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 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续聘 [7]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与程序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审计业务、不再具备资质或能力及其他有必要改聘的情形 [7][8] -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 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认真调查 作出合理评价并发表审核意见 然后按选聘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8]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表决解聘时可陈述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提供便利条件 [8]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8]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时 审计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公司按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8] 审计委员会职责与监督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开展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提议启动选聘、审议选聘文件、提出拟选聘建议、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和监督职责报告等 [9] - 审计委员会需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较大变动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未按要求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等 [9][10]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选聘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及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10] - 发现选聘存在违反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由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0] 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情形 -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 包括未按时提交审计报告、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及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行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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