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并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而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规[1] - 信息定义为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披露需在规定时间通过规定媒体以规定程序执行[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主体[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 并确保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2]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2] - 披露信息应使用简明清晰的语言 便于理解 并按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发布[2] 自愿性信息披露 - 除依法披露信息外 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信息 但不得与法定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3]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 禁止选择性披露[3] -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证券价格或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3]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需符合监管规定 凡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4][5]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2个月内 季度报告1个月内[6] - 定期报告披露前可发布业绩快报 包含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等关键指标[6] 信息披露程序与责任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证券部为日常工作部门[47][48] -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包括信息报告、会议审议、文稿编写审核及按规定披露等步骤[4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49][50] 信息保密制度 - 未公开重大信息需严格保密 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在公告前向第三方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56] - 保密责任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和总经理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相应范围保密第一责任人[57] - 在商务谈判等业务活动中需向外部提供未公开信息时 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60]
盟升电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