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南方传媒: 南方传媒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 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依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1] - 适用于公司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2] - 具体适用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大股东等[2]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且依程序确定的信息[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可能严重损害利益[3][4] -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带来经济利益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 暂缓与豁免披露后续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应及时披露[4]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 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4]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后需在原因消除时及时披露 并说明理由 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5] 内部管理流程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提出建议并报告董事会[5] - 证券部负责具体事务 业务部门申请需填写审批表并提交保密承诺[5] - 暂缓或豁免披露决定由董事会秘书登记 董事长签字确认 永久保存[5] - 登记内容包括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事项内容 原因 期限 知情人名单等[6][7] 报告与监管要求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交所[7] - 对不符合情形或原因消除未及时披露的 将采取惩戒措施[7] - 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业务规则[7] 制度执行与附则 -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不一致时以本制度为准[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解释并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8] -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上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