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公司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 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需认真组织会议 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保障会议正常召开 [1] - 股东会行使职权范围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 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类 [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应在触发条件后2个月内召开 若无法按期召开需向江苏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原因 [2]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2] - 审计委员会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 [3]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若审计委员会未在5日内通知 连续90日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 [3][4]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时 董事会需配合提供股东名册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4][5] 提案与通知机制 - 股东会提案需符合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且合法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 召集人需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 [5]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公告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 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及表决方式等信息 [6][7] - 董事选举事项需在通知中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 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关联关系、持股数量及处罚记录等 [6][8] - 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 若需变更需在原定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 [9] 会议召开与出席要求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可提供网络等方式便利股东参与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9][10]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均有权出席 公司不得拒绝 个人股东需出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代理人出席 [10][11] - 会议登记册需记录出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持股数量等信息 召集人与律师需共同验证股东资格合法性 [11] 会议主持与报告程序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若其不能履职则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会议分别由召集人或推举代表主持 [11][12]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需作年度工作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需进行述职报告 且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最迟需与年度股东会通知同时披露 [1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就股东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除非涉及商业机密 [13] 表决与决议规则 - 股东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 -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总资产30%、股权激励计划等 [14][16]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其持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需单独计票并披露 [15][16]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需单独计票披露 [17] 决议执行与记录保存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 列明出席股东人数、持股比例、表决结果及决议详情 未通过提案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 [19] - 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 职工代表董事就任时间为职代会通过决议之日 分红派息方案需在会议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19]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需包含会议议程、主持人、出席人员、表决结果、质询内容及律师等信息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0][21] 规则效力与修订机制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 会议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可被股东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2] -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修订需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需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 [23]
清越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