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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风电: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特定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2] - 公司要求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程序规避披露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及条件 - 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与公司科创板上市时保持一致 上市后新增事项需有充分证据[3]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 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3]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情况[4][5]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5]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审核程序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程序规避披露义务[5] - 发生暂缓或豁免事项时 相关人员需填写审批表并经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6] - 若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核通过 需按监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6] -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需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登记并遵守管理要求[6] - 公司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影响及知情人名单[6][7]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7] 责任追究及制度附则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处理行为 公司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7]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7][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若与日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 以后者为准[8]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登记表示例 - 公司提供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表 需登记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 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8][9] -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表需额外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理由、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9] -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表需登记暂缓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核程序等 并包含恢复披露情况说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