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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风电: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根据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1] - 董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防范投资风险并提高使用效益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资金用途 [1]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2]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方可使用资金 [2] -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 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 保荐机构随时查询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2] -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和效果 [3] - 协议提前终止需在1个月内重新签订新协议 [3]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搁置超1年 投入金额低于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4][5]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披露原因 资金存放情况及完成计划 [5] - 募投项目暂停 终止或研发失败时需及时披露原因 影响及后续安排 [5]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用于主营业务和科技创新领域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 [6]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后 可在资金到账6个月内置换 置换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6] 闲置资金管理要求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7]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公告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及管理额度等 [7][8]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8]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 [8]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处理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9]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充分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 [9]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并经董事会审议 [9]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低于1000万元可免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 [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及时披露信息 [10][11]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以增强公司竞争和创新能力 [12] - 变更募投项目需及时公告原项目情况 变更原因 新项目可行性分析 投资计划及审批情况等 [12][13] -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原因 已投资金额 完工程度 置换定价依据及保荐机构意见等 [13] 资金使用监督与披露机制 - 财务部需建立会计记录和台账监督资金使用 发现差异或专户异动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13]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时需及时公告 [13] - 发现关联方占用资金需要求归还 并披露原因 影响及整改方案 [1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14]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董事会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意见 [15] 制度附则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1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