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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多项条款更新

公司基本信息与股份结构修订 - 公司由深圳市奥拓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2261931 [2] - 股份总数为651,544,15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2] - 发起人包括吴涵渠、深圳市国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各发起人均以所持股权对应权益出资,截至2009年11月20日出资已到位 [2] 股东会职权与程序调整 - 股东会职权范围增加"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及"主动撤回股票上市交易"等需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3] - 对外担保审议标准更严格,部分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其他需董事会审议且需满足特定董事同意比例 [3]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提案,审计委员会在股东会召集中的作用强化 [3] 董事会结构与职责完善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并可设副董事长1人 [4] - 董事会职权增加恶意收购情况下的反收购措施,各专门委员会(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职责和运作规则更详细 [4] - 董事任职资格、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规定更严格,明确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及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4] 利润分配与公司治理优化 - 利润分配政策需保持连续性与稳定性,明确不同发展阶段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及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 [5] - 公司通知形式增加传真、电话等方式,送达日期规定更细致 [5]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和清算等条款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修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