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3][4] - 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确保平等获取 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透露 [3][4] - 披露内容需基于客观事实 使用明确易懂语言 避免宣传性词句 预测性信息需提示风险 [4]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执行人和交易所指定联络人 负责协调组织披露事项 [2] - 义务人包括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2] - 持股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属信息披露义务人 [3][4][26]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2个月内 季度报告1个月内 [9]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0]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 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报告 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13] - 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 需立即披露事件起因 状态及影响 [13]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 资产减值准备 股东权益为负值 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等 [13] 应披露的交易标准 - 交易披露标准包括总资产10%以上 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等 [16]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 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17] - 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 重大风险事项披露 - 需立即披露的风险包括重大亏损 重大债务违约 大额赔偿责任 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 [21][22] - 核心技术人员变动 核心知识产权纠纷 重大安全事故等也需及时披露 [22] - 涉及金额的需比照交易披露标准执行 [23]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 定期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基础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23] - 临时公告由证券法务部草拟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24] - 重大信息需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经评估审核后履行披露义务 [24][25] 保密措施 - 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29] - 知情人员范围包括公司内部人员 持股5%以上股东 因职务获取信息的外部人员等 [29][30] - 需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商务活动中提供未公开信息时需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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