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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 浙海德曼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08)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维护投资者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相关监管规则[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及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1] -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资金投向与发行文件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并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1]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3] - 公司需在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管理 对账单提供 大额支取通知及监管查询等条款[3][4]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4]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 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5]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且不得质押[6]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用途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到期需归还专户并公告[7] -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 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8]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包括取消原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 需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11][12]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需进行审慎可行性分析[11][12] - 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 但需在年报披露[10]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并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告[14] - 保荐人需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内容包括资金存放 项目进度及合规性结论[15]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年度鉴证报告[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