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浙海德曼: 浙海德曼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08)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规范投资行为、控制风险并提升效益,明确投资定义、决策权限、执行监督及信息披露要求 [1][2][13] 对外投资定义与范围 - 对外投资包括以现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购买股权、债权等有价证券,涵盖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对子公司投资 [1] - 重大投资事项包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担保、租入租出资产、委托管理资产、赠与受赠、债权债务重组、研发项目转让及许可协议等 [2][3] - 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购买及产品销售不纳入重大投资范围,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资产时仍包含在内 [2] 决策权限与程序 -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控股子公司需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 [1]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包括: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成交金额占市值50%以上、标的资产净额或营业收入占公司对应指标50%以上且绝对值超5000万元或500万元等 [2][4] -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为上述同类指标比例达10%以上且绝对值超1000万元或100万元 [5]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需累计计算并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已履行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范围 [4][6] -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需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得授权个人或管理层审批 [6] 决策执行与监督 - 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文件,业务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项目完成后需向投资证券及财务部门提交结算文件并归档 [8] - 审计部门需定期检查投资业务岗位设置、授权审批、决策程序、资产投出、收益处理及会计记录等情况 [8] - 对未按程序投资、故意过失导致损失、恶意串通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9] - 董事会需定期跟踪项目进展,对未达预期的项目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 [9]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需严格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 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投资情况,子公司需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 [10][11] - 未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