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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海德曼: 浙海德曼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08)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规定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若自行辞职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1] - 董事会秘书需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 必须持有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2] - 存在八类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企业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禁入措施等 [2] - 若聘任后出现不得担任情形 公司需立即解聘并停止其履职 [3] -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需在3个月内补聘 空缺期间由董事或高管代职 超3个月则由法定代表人代职 [3] - 解聘需有充足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 解聘或辞职时需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4] 董事会秘书职责与权限 -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 职责包括协助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准备会议材料、记录会议、跟踪决议执行情况 [5] - 需确保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管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及时提醒违规行为 [6] -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保障投资人获取公司资料 促进股东与公司间信息沟通 [6] -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 包括保管股东名册、董事股份记录及债券债权人名单 [6] - 协助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组织资本运作、市值管理及并购重组事务 [7] - 有权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 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文件并要求提供资料 [7]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与离任管理 -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代行职责 但董事会秘书仍承担信息披露责任 [4] - 公司需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需配合其工作 [7] - 离任前需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信息正式披露 [5] - 离任前需接受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查 在监督下完成文件及工作移交 [5] - 若未完成离任审查及移交手续 仍须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5] - 董事会秘书需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绩效评价与考核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