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旨在规范董事选举程序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适用于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明确投票原则、当选规则及操作流程 [1][2][3][4][5] 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席位 股东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待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投票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1][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需分开投票 投票权数分别计算且票数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2] -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不适用本细则 [1] 投票原则 - 股东行使表决权时 所投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超额投票无效 不足投票有效但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2] - 股东需在选票注明持股总数及投向各董事的投票权数 且投出票数不得超过实际拥有投票权 [2][3] - 董事会需在投票前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解释和操作说明 保障投票公正有效 [2]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 排名在应选人数内且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未累积股份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当选 [3] - 若当选董事不足应选人数 需另行选举 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3] - 得票相同情况处理:若全部当选未超规定则全部当选 若可能导致超额或不足则需再次选举 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4] 特别操作程序 - 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 并在选举前向股东公布本实施细则 [5] - 会议召集人需制备专用选票 标明会议名称、候选人姓名、股东信息、持股数、投票权数等 并对投票方式及计票方法作出说明 [5] - 股东可亲自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5] 附则 - 本细则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5]
美诺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