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定义与范围 - 对外投资包括以现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等资产作价出资的各种投资活动 [3] - 投资形式涵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对子公司投资等法律允许的方式 [3] -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等深交所认定的行为 [3] - 衍生品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金融工具,基础资产可为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商品等标的 [3] 投资原则与限制 - 投资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经营宗旨与主营业务,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并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2] - 投资需确保产权关系清晰,保障资产安全与增值,并符合公司战略方向与经营条件 [2] - 禁止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需合理安排资金发展主营业务 [3] - 衍生品交易仅限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套期保值业务,禁止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4] 投资决策机构与职责 -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及总裁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决策 [5] - 总裁负责投资项目信息收集、初步评估、建立项目库及提出投资建议,并监控已实施项目的人财物计划 [5] - 战略投资中心牵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负责投资效益评估 [5] - 财经中心负责资金筹措、出资手续及收益管理,监控财务状况并向决策层提出改进意见 [6] - 审计监察部负责项目事前效益审计及定期审计,并向公司提交报告 [6] 审批权限标准 -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投资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 - 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标准为: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 - 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8] - 衍生品交易需管理层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执行,独立董事需发表专项意见 [8] 审批程序与要求 - 对外投资需根据审批权限征询董事会秘书,总裁审批项目需经总裁办公会议论证后决定 [10] - 董事会审批项目需由总裁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涵盖投资必要性、方案设想、环境分析、作价依据、资金估算及经济效益 [10] - 关联交易类投资需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 - 股东会审批项目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11]
万和电气: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