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委员会的设立与依据 -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并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 [1] - 该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设立 [1]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 [1]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工作 [1]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且连选可连任期间若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资格 [2] 提名委员会的核心职责 - 研究拟定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 -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和核查 [2] -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法定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 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记载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2]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 委员会需研究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3] - 可在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及人才市场广泛搜寻人选并搜集初选人详细背景资料 [3] - 需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方可作为候选人并召开会议进行资格审查 [3][4] - 在选举或聘任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建议及相关材料 [4] -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且费用由公司支付 [4]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由召集人主持且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4] -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且出席会议委员需签名 [4] - 会议记录需真实准确完整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决议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审议 [5] - 出席会议委员均需对会议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5] 实施细则的效力与修订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章程冲突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 - 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6]
万和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