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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4] - 募集资金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IPO、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所募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4]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4] - 董事会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募投项目时需遵守本制度[4]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 维护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董事会需开设专项账户(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3]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3]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协议需明确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抄送、保荐机构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5] - 协议提前终止时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新协议[6]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由公司、实施主体、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科技创新领域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买卖有价证券等行为[6][8] - 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流程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财务总监核查 总经理批准后支出[6] - 募投项目需按计划进度实施 执行部门细化工作进度[7] - 因客观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7] - 确保资金使用真实性 防止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避免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8][1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17][23]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21][22] -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15][23] - 变更需及时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计划及审批情况等[24] -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原因、已投资金额、项目进度及效益、定价依据等[25] 闲置资金与超募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变相改变用途 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16]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4][18]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及合理性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19]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说明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原因[20][28]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20][29] - 保荐机构需持续督导资金使用 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20][29] - 保荐机构年度核查报告需包括资金存放情况、项目进度、闲置资金使用、超募资金使用、投向变更等内容[29]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形时需及时公告[27] 附则与实施 - 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21] - 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