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定背景与依据 - 建立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2]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4] 关联方定义与适用范围 - 关联方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4] -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4] 资金占用方式分类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5]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福利、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无对价提供资金等11种具体方式 [6][8] 防止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 - 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结算期限 [4] - 禁止通过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8种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8] - 按月编制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 [13] - 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14] 董事会及高管职责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可组建工作小组进行日常监督 [1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2][15]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损失 [19] 清欠与追责机制 - 资金占用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需满足4项严格规定 [24]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1]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和高管给予处分或罢免,追究法律责任 [25][28]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30] - 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29]
力合微: 防范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