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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主体资格与合规性 - 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违规利润分配等[1]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 激励对象资格与范围 - 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被处罚或市场禁入的情形[2] -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2] -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前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不少于10天 并于股东大会前5日披露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 激励计划设计与合规性 - 激励计划草案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3] -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 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 归属条件等未违反法律法规且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3] - 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3] 财务资助与激励目的 - 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3] - 实施激励计划可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完善分配机制 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且未损害股东利益[3]